sec2100 發表於 2026-1-11 17:22:39

銀行理專的違失及自認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6-1-11 17:3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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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花旗銀行既無違反金融消保法第10條第1、3項及揭露風險辦法第3條第1、2款、第6條第1項所定應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之義務,上訴人不得依金融消保法第11條規定為請求。又投資基金、美股之交易頻率是否過高,並無絕對標準,亦未必造成虧損,不能認係不適當之投資交易;且交易本需收取手續費,亦非不法利益,上訴人復未證明花旗銀行處理信託事務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亦不得依信託法第22、23條規定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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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發表於 2026-1-11 17:33:34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TPSV%2c113%2c%e5%8f%b0%e4%b8%8a%2c1602%2c202512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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