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7-26 19:33 編輯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TPDM%2c110%2c%e8%a8%b4%2c277%2c20211216%2c1
綜上各情勾稽觀之,被告辯稱其對告訴人所為反擊,乃屬正當防衛等語,應屬有據,況依起訴書所列之各項證據資料,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數次踢踹告訴人之舉,有造成告訴人受有左膝擦挫傷,並構成被訴傷害罪名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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