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4-22 00:01:45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和民法1023條第2項的連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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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金額後,夫妻間之債權債務並未因而消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白志強代張育慈清償向游金花之借款債務,並非繳納系爭房地之貸款,顯非前述系爭離婚協議書所約定白志強不得請求分擔或所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其對張育慈之債權並未因此而消滅,白志強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張育慈給付,應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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