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4-13 10:33:21

二審訴之變更或擴張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13 10:52 編輯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printData.aspx?id=TPHV%2c112%2c%e4%b8%8a%2c1128%2c20240410%2c1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但其聲明之範圍,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仍得擴張或變更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473條第1項相同之規定即明(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聲明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3萬1,758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1至22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上訴聲明之金額為287萬940元及利息(本院卷第301至302頁),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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