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2-28 14:26:10

診斷證明書的時效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28 14:50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見重訴卷一第63頁),雖載明呂金龍被診斷頭部鈍傷合併噁心眩暈腦震盪、右腕雙側小腿壓砸傷,呂金龍並陳稱其中後者傷勢,係戴庚源當天初次在會議室朝其丟椅子所造成,前者傷勢則是在電梯口前,遭戴庚源掐住脖子撞頭所致(見重訴卷一第96-97頁),惟其應診日期為110年7月12日,距被告簽署系爭協議書之日即110年7月8日已相隔4天,則呂金龍被診斷之傷勢是否為系爭協議書簽署當天所造成,顯非無疑。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診斷證明書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