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2-19 21:43:52

債權讓與的範圍

債權讓與乃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債權讓與契約生效時,債權即同時移轉,於是讓與人即原債權人脫離債之關係,失去債權人之地位,不復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而由受讓人即新債權人承繼讓與人之地位取得同一債權。又損害賠償債權、代償請求權,與本債權一同移轉(史尚寬,債法總論,頁685)。經查,辜振孝將其對於洪崇烈就系爭買賣契約之債權讓與給上訴人,業如前述,從而上訴人自得對洪崇烈主張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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