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7條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辨明
108台上863再者,按不當得利的功能,在於使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
之利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旨在填補因不法行為所生的損害,
並不相同。又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害應有因果關係存在,始可
成立不當得利,如利益之獲得並非損害發生之原因或結果,則兩
者互無關連,即不發生返還利益之問題。蘇美蓉、劉永暢為抬高
唐鋒公司股價而共同為不法炒作行為,蘇美蓉控制如附表6 帳戶
為交易,實際獲利5753萬2163元、擬制性獲利1440萬4285元;被
上訴人因認唐鋒公司已屬高價,因而自99年7 月22日起融券賣出
唐鋒公司股票,因上訴人等12人炒作股價,致其無法以低價回補
,迄99年8 月17日止,受有買賣唐鋒公司股票之價差損害,為原
審認定之事實。果爾,上訴人等12人之抬高股價炒股行為,固使
蘇美蓉受有利益,惟是否為被上訴人因看空唐鋒公司股價而以融
券方式買賣唐鋒公司股票所受損害之原因或結果?二者之目的是
否相同而互有關連?而得由被上訴人就其所受損害,向蘇美蓉、
劉永暢就其分別所受利益分別請求返還?倘可,蘇美容依其所控
制附表6 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彙整,其實際獲利金額、擬制性獲
利金額是否即為蘇美蓉個人因其不法行為所受之利益?劉永暢個
人所受利益若干?是否均已逾被上訴人請求之數額?實有未明。
乃原審均未調查釐清,說明其心證之所得由,即遽認蘇美蓉、劉
永暢因犯罪獲有利益,並致被上訴人因此受到損害,且該利益大
於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而為不利於蘇美蓉、劉永暢之論斷,亦有
可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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