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2-15 19:18:45

連帶債務人的抗辯對其他債務人的效果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8%2c%e5%8f%b0%e4%b8%8a%2c863%2c20200227%2c1&ot=print

其次,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
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
人仍不免除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
已完成者,準用之。又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276條、第280條分別定
有明文。準此,連帶債務就消滅時效已完成之債務人應分擔部分
,他債務人既同免其責任,則於命他債務人為給付時,即應將已
罹於消滅時效之債務人應分擔之債務額先行扣除,不問該債務人
是否援用時效利益為抗辯,而異其法律效果,始能避免他債務人
於給付後,再向該債務人行使求償權,反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及
剝奪該債務人所受時效利益之弊。

sec2100 發表於 2024-2-15 20:10:58

查上訴人等12人應與伍治強等
6 人,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被
上訴人係於101 年12月間知悉上訴人等12人為炒作唐鋒公司股價
等行為,均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被上訴人係何時知悉伍治
強等6 人為賠償義務人?被上訴人有無對渠等為請求?倘未為請
求,且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 年時效,依上說明,
是否亦應將伍治強等6 人之債務額扣除?自非無疑,有待釐清。

sec2100 發表於 2024-2-15 20:12:02

原審見未及此,僅扣除蘇美蓉、劉永暢應分擔之部分,逕命張世
傑等10人連帶給付包括伍治強等6 人應負擔部分,亦有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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