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2-5 23:57 編輯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陳文全雖辯稱系爭款項係樓娟娟贈與或借予江婉如,與其無
涉,孝親費約定僅係其好意施惠云云。然系爭款項係陳文全向樓娟娟共同借貸並匯入其所有之系爭帳戶,詳見前述,且證人江青山證述有從陳文全處收取兩次8,000元之孝親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1頁),核與樓娟娟前揭提出之匯款申請書註記及相關LINE對話紀錄截圖互核相符,足認孝親費約定僅係樓娟娟原為避免江青山知悉系爭款項借貸之事,刻意用此名義作為系爭款項借貸按月清償之方式而已,非屬陳文全之單純好意施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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