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0-24 19:34 編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2274 號刑事判決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 年度偵字第157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 至9 行所載「警
察!辦案件?你可以辦你爸媽」、「我為什麼要離開」、「
這裡警察我都尊重我就不尊重你啦!」等語應予刪除,證據
部分補充「被告姚經偉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4
頁)」外,餘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https://www.tnc.moj.gov.tw/media/129209/31215184315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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