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48條和民法749條及民法施行法第15條產生的連帶問題
被上訴人與晉群公司為共同保證人,依民法第748條規定負連帶責任,上訴人與晉群公司則係因施行法第15條規定負連帶責任,足見兩造係基於不同之發生原因與法律規定,對上海商銀各負全部之責任,其給付具有同一之目的,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被上訴人代開曼旭昌公司清償後,上訴人因上海商銀之目的達到,而同免向上海商銀給付之責任,且其與被上訴人間互無分擔部分,固無民法第281條第1項所定求償關係存在。然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承受債權人上海商銀之地位,就晉群公司應分擔部分之保證責任為請求,已脫離上開不真正連帶關係,上訴人自不得再以其與被上訴人間為不真正連帶關係,抗辯其因被上訴人代償而免責。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