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第 9 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5-5150-27.html 行政罰法中的過失舉證責任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36156 行政訴訟的法院
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537-2948-1f639-161.html 交通裁決程序
https://pcd.judicial.gov.tw/tw/cp-539-2954-4ef83-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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