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贈與人光復後之所有權登記,為法所不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8-20 09:49 編輯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907 號民事判決(下同)
末按日據時期贈與不動產,於臺灣光復後,仍登記為贈與人之名義者,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負有移轉所有權之義務,並非不法侵害受贈人之權利,受贈人於臺灣光復後,僅得請求贈與人就受贈之不動產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如請求塗銷贈與人光復後之所有權登記者,則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133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上訴人辯稱:伊於日據時期自陳氏祖先受贈系爭土地,則依日本民法規定,物權變動採意思生效主義,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云云,即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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