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只是通俗說法,不是正確的法律名詞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4-1 22:13 編輯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167 號民事判決
是受聘關係中,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依契約約
定。再者,「版權」只是通俗說法,不是正確的法律名詞
,有可能是民法債編第9節之「出版權」,著作權法第4章
之「製版權」,亦有可能是「改作權」、「公開播送權」
等之著作財產權,不一而足。是當事人間約定之「版權」
真正內涵,仍應依契約定之。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理
論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應通觀契約
全文,依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運用
法律解釋方法,作全盤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