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2100 發表於 2024-11-1 20:52:19
上訴人因接獲香港友人美金67萬6083.2元之訂單,需以訴外人東莞日升橡塑膠廠有限公司(下稱日升公司)名義向力麗公司購買美耐皿原料,但因日升公司債信不佳,為使力麗公司同意供料,遂與力麗公司及被上訴人簽訂系爭擔保契約,提供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0年8月31日,並簽發系爭本票以擔保自己對力麗公司系爭貨款之給付,約定上訴人如屆期未給付貨款,被上訴人即可通知上訴人清償貨款並計收違約金,並實行系爭抵押權及執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以代清償。核屬力麗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將來債權讓與之約定,於上訴人屆期未完全清償時,即發生系爭貨款債權讓與被上訴人之效力,無庸對上訴人另為通知。sec2100 發表於 2024-11-1 20:59:11
至被上訴人與力麗公司於102年11月間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僅係向上訴人重申被上訴人於停止條件成就時已取得系爭貨款債權之旨,初無影響系爭貨款債權於停止條件成就時已發生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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